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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其他貨品主管機關所公告之輸出入規定,按「貨品類型」整理「輸出入規定」、「簽審機關網站及電話」、
「法令依據」及「免證專用代碼」等資訊。相關資訊應以各貨品主管機關最新法規及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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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倘貨品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貨品類型,則須分別按各貨品類型之輸出入規定辦理。例如:輸入野生動物製品供食品用途,須同時符合「食品」項下「應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貨物」、
「應辦理輸入查驗、檢疫、檢驗貨物」項下「應施檢疫動植物」及「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含CITES)」等貨品類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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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請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及其附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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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其他貨品主管機關所公告之輸出入規定,按「貨品類型」整理「輸出入規定」、「簽審機關網站及電話」、
「法令依據」及「免證專用代碼」等資訊。相關資訊應以各貨品主管機關最新法規及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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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倘貨品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貨品類型,則須分別按各貨品類型之輸出入規定辦理。例如:輸出飼養之雞,純種繁殖用,重量185公克以上者,須同時符合「農、畜、漁相關貨品」
項下「種畜禽及種原、基因轉殖種畜禽、種畜禽精液及胚胎」及「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等貨品類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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