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依照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於接獲海關通知時起,空運出口貨物提示案件,商標權人應於四小時內, 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提示案件,商標權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事證。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 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
*侵害事實及辨識真偽之重點描述(文字說明應具體明確): |
如:真品有防偽標示,仿品則無 真品鼻尖為圓形,仿品為三角形 真品讀取面為黑色,仿品為銀色。 |
【備註說明】
1. 列印作業須於
提出申請前為之。
2. 請
註記申請案號,以便日後查詢案件進度。
3. 海關邊境管制智慧財產權問題,包含提示、檢舉及延長保護商標/著作權申請案件等,
請洽關務署(02)2550-5500 分機2959、2996。
4. 網站技術(電腦)諮詢問題,請洽本署網站維護小組:
上班時間請撥 TEL:0800-299-889 夜間及例假日請撥 TEL:(02)25505500 ext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