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 統計資料
統計資料
2013/12/26 關務署
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編製方法將自103年1月1日起作部分修正
-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係國家重要經濟統計之ㄧ,近年該署除推動各項提升統計品質之措施,例如:於連線傳輸進出口報單時,實施為統計目的之收單邏輯檢查機制,及辦理講習加強政令宣導外,亦參考國際規範期逐步精進與國際接軌,及增進與其他國家之可比較性。
該署表示,此次修正之主要內容有二,一是貿易統計值由新臺幣換算成美元時,進出口將採用同一匯率。另外,復進口國家(地區)歸列方式,將與進口一致,以生產國家(地區)為基準。
該署進一步說明,目前貿易統計值由新臺幣換算成美元時,進口係以該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之進口貨物報關用美元對新臺幣折算率平均數換算,出口係以該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之出口貨物報關用美元對新臺幣折算率平均數換算,因未排除銀行兑換服務費,故進出口適用匯率並不相同。但依據聯合國2010年版「國際商品貿易統計概念與定義」規定,計價單位之幣別換算,當買賣(官方/市場)匯率均可取得時,進出口應適用相同匯率,亦即採用買入與賣出匯率之平均數(中間匯率)換算,以排除匯兌服務費。因此,未來海關每月進出口貿易統計值由新臺幣換算為美元時,將採用該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貨物報關進出口適用外幣匯率表中美元對新臺幣匯率總和之平均數換算,亦即進出口貿易統計值由新臺幣換算為美元時,採用同一匯率。
該署另外表示,依據國際規範,進出口貿易統計國別歸列方式,進口以原產國記錄,適用於全部進口貨物,出口以貨物已知運送之最後國家(地區)記錄。惟目前我國貿易統計之復進口部分係以賣方國家(地區)列統計,為使國別歸列方式符合國際規範,該署將修正復進口國家(地區)別與進口一致,以生產國家(地區)為基準,而出口、復出口國家(地區)別已符合國際規範,故不予修正。
上述異動將自明(103)年1月起(貿易統計資料時間)實施,該署籲請查詢及使用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者,注意此次進出口貿易統計編製方法之修正。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803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