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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
2014/07/09 關務署
為維護出口貿易統計品質,海關籲請正確申報出口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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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年國內外經貿情勢多變,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備受矚目,尤其是出口貿易統計,對出口景氣分析、外銷拓展,及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是一項重要參考指標。
關務署表示,海關賡續推動通關便捷化,C1免審免驗報單比率甚高,為維護出口貿易統計品質,有賴海關與報關業者及出口人共同努力。出口貿易統計擷取的報單資料,包括出口目的地國別、貨品分類號列、淨重、統計用數量及出口離岸價格等,籲請報關業者及出口人注意申報以下資料:
一、目的地國家:
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為貨物出口時「已知之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與貨物卸貨港或買方國別/地區並不一定相同,例如貨物出口時,已知要被運往中國大陸,雖途經香港後再輸往中國大陸,本欄應申報中國大陸;又如貨物在荷蘭卸貨,但已知要輸往俄羅斯,本欄應申報為俄羅斯。
二、貨品分類號列:
根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以下簡稱海關進口稅則本)所列貨品分類號列填列11碼。
三、淨重:
(一) 依裝箱單填列,如實際與文件記載不符者,應按實際出口情形申報。
(二) 淨重為不包括內外包裝的重量,一律以公斤(KGM)表示。
(三) 「小數點」以下取6位數(不可四捨五入)。
四、統計用數量:
(一)以海關進口稅則本上單位欄內所載單位為準,如其單位僅為公斤(KGM)或公噸(TNE),本欄可免填;如尚有其他單位者,例如雙(NPR)、組(SET)、打(DZN)、平方公尺(MTK)…,則應依照該單位算出數量填報本欄。
(二) 「小數點」以下取4位數(不可四捨五入)。
五、離岸價格(新臺幣):
(一)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載之FOB金額乘以外幣匯率即得新臺幣離岸價格(金額計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填報。
(二)申報「禮物、贈品、樣品、掉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FOC」(Free of Charge)或「0」。
(三)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限只收取加工費之外銷案件),本欄之FOB金額應填報原進口報單之CIF加上代加工費。
報關業者或出口人如對出口報單上述各點申報事項有任何疑義,可洽詢本署02-25505500轉2813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