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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關務署
海關籲請業者據實申報統計方式,提升出口貿易統計分類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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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品出口貿易統計按聯合國建議,區分出口(通常為國貨)及外貨復出口,該分類係依據出口人於海關出口報單中所填報之「統計方式」(第41欄)歸類彙計,因此,該欄內容正確性至為重要,請業者據實填報。
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範,「統計方式」欄應按「關港貿作業代碼」伍、八之規定申報,其中,原先已進口(不論課稅區、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之外貨,若轉售、退運或其他原因復出口(以下均指離開國境),「統計方式」代碼為8字頭或9L、9S;若售予經營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燃料/物料(品),船機「非本國籍」者該代碼為08/09、「本國籍」者該代碼為78/9F;至於無特定適用代碼之貨物,可依貨物是否須檢附輸出許可證、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填報代碼01、02或1A。「關港貿作業代碼」請至財政部關務署首頁/便捷服務/代碼查詢/下參閱。
對於受託加工出口而有國貨、外貨認定疑義者,依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若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符合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要件,「統計方式」可申報代碼06,不符前述要件仍屬外貨者,「統計方式」應申報代碼8B。
海關出口貿易統計為各國觀察雙邊及多邊貿易之重要數據,值此國際貿易情勢緊張之際,提升出口貿易統計分類確度益顯重要,關務署籲請報關業者及出口人依貿易行為及貨物性質據實填報。
新聞稿聯絡人:賴素儀簡任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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