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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統計資料問題
本資料庫為按月發布資料,初步值與正式值發布時間請參考本網站/資料庫說明/統計發布預告時間表,另每年2月及9月發布前一年年度調整及年修正資料。
商品貿易統計之編製分為一般貿易制度及特殊貿易制度,差異在於統計領域不同,原則上前者統計領域與經濟領域相同,後者則僅含部分經濟領域(使用國對其定義可能各不相同)。我國原屬特殊貿易制度,未含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進出之倉儲物流性質貨品,為與國際接軌,自105年起改採一般貿易制度,詳細內容及差異請參閱本網站/貿易統計/資料庫說明/資料說明。
105年起我國改採一般貿易制度,將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進出之倉儲物流性質貨品納入商品貿易統計。其中自由貿易港區為「境內關外」性質,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除條文所列物品進儲前須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外,其餘物品皆不受輸入規定之限制,故禁止進口之大陸物品(貨品輸入規定MW0)實務上仍有可能進口至自由貿易港區,而計入進口貿易統計。
一般貿易制度相關說明請見FAQ/貿易統計資料問題/二、何謂一般貿易制度?
進出口貿易統計中,進口採CIF到岸價值、出口採FOB離岸價值統計,均為稅前之價值,尚未加計關稅、營業稅等稅費。
進出口採用同一匯率,以財政部關務署每月三旬公布之進、出口報關適用賣出、買入匯率加總後之平均數換算。請參閱本網站/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美元換算率。
請備妥申請書及費用支票(或電匯單收執聯影本),郵寄至本署統計室辦理(地址:103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8樓,收件人:財政部關務署統計室)。
相關費用及文件請參考本網站/貿易統計/統計資料下載/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訂購。
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出口貨物之輸出人可付費(資訊特別服務費)申請其進出口通關資料。申請方式有2種:
進出口人如認為本署公布之貿易統計資料有揭露其個別資訊之疑慮,可向本署統計室申請相關資料保密,申請條件及方式請至本網站/公告訊息/資訊保護公告頁面查詢。
各機關發布之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來源均為本署,但可能存在匯率轉換及資料加總之尾差;另財政部統計資料庫90至102年一般貿易制度資料乃以統計方法自行推估,本署該期間資料為特殊貿易制度。
一般貿易制度與特殊貿易制度之差異,請參閱本網站/貿易統計/資料庫說明/資料說明。
進口國家(地區)別以生產國家(地區)為準。進口統計中國家(地區)別為中華民國者,表示該進口貨物係於我國生產,可能於出口後因故退回,或運往國外簡易加工未變更原產地再進口,或其他原因而自國外進口。此等貨品如於進口時完成海關復進口通關程序,方歸列於復進口統計;102年以前復進口以賣方國家(地區)列計,103年起改以生產國家(地區)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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