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保護專區
進出口貿易統計資訊保護項目清單
貿易統計施以資訊保護之目的,係為兼顧統計資料公開與個別資訊保護之衡平性,依聯合國建議採行被動式保密,當進、出口報單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認為貿易統計資料之公開使其個別資訊有被識別之風險時,可向本署申請資訊保護,如經審查符合資訊保護條件,對外發布之資料即施以適當保護措施。
請參見本資料庫「進出口貿易統計資訊保護項目清單」。
本措施係就進﹙或出﹚口貨品分類號列及其國別資訊施予保護,非以申請之企業個別數據為限,並以資訊減損最小為原則,以專用代碼「資訊保護國別」與「實施資訊保護貨品」彙整公布。
以「統計資訊保護措施範例」說明,本範例中,資訊保護之標的為貨品分類號列1234.56.78.10-0與1234.56.78.90-0中日本與美國之資訊,實施資訊保護措施後,2貨品中日本與美國之資訊將以「資訊保護國別」彙整公布;另為減輕資訊減損程度,以「實施資訊保護貨品」1234.56.78.ZZ-Z提供補充資訊,其中日本之量值,為前2項貨品日本量值之加總,美國亦同。
除以新增統計專用代碼彙整公布,亦可能就個案遮蔽「資訊保護國別」之數重量,並以字母「D」顯示。
除遮蔽數重量之保護案件,各項貨品之總值不因實施資訊保護而改變﹙如「統計資訊保護措施範例」中第1234.56.78.10-0號與第1234.56.78.90-0號貨品之總值仍為5,000與1,600﹚。
如欲取得較大分類之貨品資訊﹙如第1234.56.78號﹚,可透過資料庫直接查詢,或是加總第1234.56.78.10-0號與第1234.56.78.90-0號之量值,惟「實施資訊保護貨品」﹙如範例中之1234.56.78.ZZ-Z﹚為參考資訊,勿加計於總量值,以避免重覆計算。
以「統計資訊保護措施範例」中之日本為例,雖在第1234.56.78.10-0號與第1234.56.78.90-0號貨品中與美國共同彙整於「資訊保護國別」而未予區分,惟由於「實施資訊保護貨品」1234.56.78.ZZ-Z之日本量值為前述稅號日本量值之總和,可逕以之計算日本總量值。
資訊保護申請書及須知
申請人須為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並向本署統計室提交申請書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申請書格式及申請須知請至本資料庫下載。
申請人提出統計資訊保護之申請,經本署審查判定符合資訊保護條件之案件,方施以適當保護措施。審查條件以最近1年申請範圍內進/出口人數量是否大於3﹙以統一編號認定﹚為原則,倘因不符前揭條件而退件,申請人得提供新佐證文件重新申請,審查未通過者,於審查結果通知書發文日起1年內不得再就相同申請範圍的貨品分類號列提出申請。
經審查屬應施統計資訊保護案件,於下1個初步值資料月份發布時始予以實施,以不回溯為原則,本署定期重新檢視是否繼續實施,如無續行必要,將於資訊保護中止前2個月通知申請人。
施以資訊保護中之貨品分類號列如遇稅則號別增刪修訂,將以不小於原資訊保護範圍為原則續以施行,但依個案情況,本署得要求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
本範例中,資訊保護之標的為貨品分類號列第1234.56.78.10-0號與第1234.56.78.90-0號中日本與美國之資訊,實施資訊保護措施後將前揭2項貨品日本與美國之量值以「資訊保護國別」彙整公布,因此各貨品之總值於實施資訊保護前後仍相等。
另以「實施資訊保護貨品」第1234.56.78.ZZ-Z號提供補充資訊,其為資訊保護專用,非供正式報關使用;其日本之量值,為前揭2項貨品中日本量值之加總,美國亦同,因此勿加計於總量值,以避免重覆計算。換言之,如為取得第1234.56.78號貨品總值時,僅需加總第「1234.56.78.10-0」之5,000與「1234.56.78.90-0」號貨品之1,600即可,與利用本資料庫查詢第1234.56.78號貨品結果相同。